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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度復興報 Kingdom Revival Times

  • 你若留意聽耶和華──你 神的話,又行我眼中看為正的事,留心聽我的誡命,守我一切的律例,我就不將所加與埃及人的疾病加在你身上,因為我──耶和華是醫治你的。
    -出埃及記15章2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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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議題 長老教會正式發函表態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六月十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向所屬中會、區會及教會正式發出牧函,針對立法院「民法972修正案」及「多元成家草案」,明確表達長老教會立場。文中並說明此乃依據第59屆總會通常年會四月廿五日第157條臨時動議二決議辦理。
 該牧函係參考「香港牧養約章」(http://goo.gl/KWHev),內容除了聲明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一男一女婚姻內的性關係才是上帝所喜悅,還包括:教會宜區分「同性性傾向」與「同性性行為」,後者是聖經所反對的;同性戀者有責任決定如何回應自己的性傾向、教會應尊重及接納同性性傾向者,以愛扶持,並鼓勵其活出榮耀神的生活等。牧函全文如下: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同性婚姻議題牧函
 主內敬愛的牧長、兄姐平安:
 婚姻與家庭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婚姻是指一男一女成人自願的結合,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並獲得社會和法律認可的獨特關係。在婚姻關係中,經由夫妻性行為,就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因此婚姻關係可能發展成為父母與子女的家庭關係。因為婚姻具有生育與教養子女的功能,而生育與教養子女使得社會一代又一代地延續下去,所以全世界各國皆立法保障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
 近年來,在台灣社會有少數人主張立法承認同性婚姻,賦予同性結合者享有各樣婚姻的權益,並提出民法親屬篇修正草案。
 同性戀議題之相關概念,教會宜區別「同性性傾向」和「同性性行為」。同性性傾向屬天生之說法,至今未曾有科學之佐證與確定。然而,存在於同性性傾向的認同且欲求而發生的「同性性行為」,則是聖經所反對的。同性戀者個人有責任決定自己如何回應這種傾向,正如異性戀者有責任回應不當的性衝動,克制慾望以順服上帝拒絕進一步之行為。教會尊重同性性傾向者,而教會本著愛及真理的牧養與關顧,當鼓勵他們活出榮耀上帝的生活。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之信仰告白使我們從信仰中反省並喚醒我們相信上帝賦予人類尊嚴,能力,與上帝的創造同工並管理世界的權柄,正與創世紀第一章:「上帝…照著祂的形象造男造女,上帝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創1:27-28),相互對應出上帝創造男女所發展出人類社會總體價值之信念。因此,以聖經教導為原則並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信仰告白為方針,總會提出以下原則,期望作為教會信徒之指引與參考:
(1)我們相信上帝按自己形象造男造女,性別乃是上帝的創造與攝理;在一男一女婚姻內的性關係才是上帝所喜悅及賜福。
(2)我們相信人有追求真神的心,但人因罪性誤用恩賜破壞人與神之關係,但靠著基督的救恩,不論人的性傾向為何,舊事已過,在基督裡,就是新造的人。
(3)我們相信聖靈賞賜力量,使人活出聖潔,因此,我們不可因為一個人的性傾向,拒絕其參與教會生活,而要靠聖靈使其活出盼望。
(4)教會與兄姐需接納同性性傾向者,建造尊重與安全的環境,與他們同行,在愛中扶持,陪伴成長而活出符合上帝心意的生活,經歷上帝更新的大能。
(5)對於處在「同性性行為」生活模式中的信徒,教會有屬靈的權責關顧與牧養,以求在愛中挽回,使他們在恩典與真道中成長。
(6)我們必須強調信仰型塑的基本場所是家庭,且再次提醒教會信徒重視家庭的宗教教育。平日在家中築「家庭祭壇」。全家同心讀經、祈禱,使家庭的成員一起建立親密關係,學習「..我和我家,我們必定事奉耶和華」(書24:15)之信仰精神。
 讓基督徒的家庭為這充滿婚姻與家庭危機中的台灣社會 發光、作見證、服務人、榮光上帝。
 「誰敬畏耶和華,耶和華必指示他當選擇的道路。」(詩25:12)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同性議題 關懷小組2014年1月2日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第59屆總會議長 羅仁貴
           總會總幹事 林芳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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