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07月05日 星期日 天氣 : 台北▼

國度復興報 Kingdom Revival Times

  • 她許多的罪都赦免了,因為她的愛多。

    —路加福音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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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與公共議題之再思

◎陳華恩/中華基督教長老教會信友堂
台灣教會界,因特殊的歷史發展,常對「政治議題」保持一種超然的中立態度,好讓教會內的弟兄姊妹可在不同政治立場下維持合一。這樣的作法,故有良善的出發點,但在面對當代的社會「解放」的氛圍下,是否已經「矯枉過正」了,以至於教會不再是社會的良心了?去年初,以太陽花為名的公民運動,多少教會青年參加? 當基督徒看到社會不公義現象時,心中是否問:基督徒,你在哪?牧羊人,你在哪?而教會又在哪裡呢?
■「政教分離」不是合宜的理由
無神論的社會,對於宗教參與公共事務,大多有著矛盾的心態,一方面期望能夠有更多的資源,但另一方面又強調政教之間應該有一座萬里長城作為隔離。「政教分離」這聽似協助社會去分辨屬靈與凡間事務的原則,實際上卻是源自於基督教內派系間緊張關係下的產物。約翰.洛克(John Locke),這位英國的思想家,在反省歐洲30年的宗教戰爭後,提出了《論寬容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來詮釋宗教和政治應有的關係。洛克的思想,對後世政治理論有著深遠的影響,包括了反應在美國獨立宣言及美國憲法上。
「政教分離」,並不是禁止信徒對於公共事務表態或是禁止宗教針對社會議題發出聲音。洛克最主要的論點在於,教會乃為拯救人類靈魂的機構,與政府為維繫社會與國民權利之目的有所不同,並且任何強迫性的手段並無法有效的改變人性的善惡。美國的第一項權利法案清楚說明了洛克的立場,《1776維吉尼亞權利法案(The Virginia Bill of Rights 1776)》第16條:「宗教、亦即我們對創世主所負有的責任以及盡這種責任的方式,只能由理智和信念加以指引,不能借助於武力或暴行;因此,任何人都有按照良知的指示,自由信仰宗教的平等權利;所有人都相互有責任以基督的克制、博愛和仁慈對待他人。」
洛克等學者是在呼籲教會應「以基督的克制、博愛和仁慈」並且以「理智和信念」,而非採用武裝的手段,去傳揚福音;也就是說,「政教分離」並非在禁止教會對社會提出道德引導;並且,當國家沒有立法強迫他人信教的前提下,本著宗教的價值觀去對社會做出道德上的呼籲是沒有牴觸「政教分離」的原則,而「政教分離」更不應拿來作為剝奪基督徒行使公民權利的理由。
■社會議題,人民總是走在專業之先
2014年也是美國民權法案(Civil Right Act, 1964)通過的第50個年頭。這是「人權」史上最偉大的里程碑,但從一個公民運動的角度,這卻是一個「遲到」近百年的正義。
早於1866年,美國國會就已通過1866年的美國民權法案,並在該法案中宣佈所有在美國出生的居民,無論其父母是否是奴隸或是非自願奴役,都是美國公民,並且生為平等;所有妨礙這些公民行使權利將被裁罰。然而,這樣一個讓人民平等的法案,卻被美國時任總統,Andrew Johnson動用否決權來拒絕簽屬這項法案,造成美國史上第一次的憲政危機。
1875年的民權法案(Civil Right Act, 1875),是要保障所有在美國境內的非洲裔人民都將獲得政府平等的對待,包括使用所有公共設施、大眾交通工具等權利,即是美國第一個不得種族歧視之法律。 但卻在1883年,遭到美國最高法院宣判違憲而失效!(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和美國總統Andrew Johnson都認為美國的民權法案已經踰越了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權力分立。)
當馬丁路德、金恩牧師,帶領美國群眾走上街頭,向美國政府所要求的「權利」,並不是一項「無所本」的權利。事實上,金恩牧師的人權訴求,早在百年前就是美國人民的共識。一個在美國學校不太會提到的事實是,所謂的1964年美國民權法案,實質上,和被美國最高法院宣佈違憲的1875年民權法案(Civil Right Act, 1875)的內容是一樣的。
讓正義遲到近百年,妨礙民權的,從來不是國會,也不是國民,更不是教會,而是美國總統和法律最專業的大法官!
任何的公共政策和社會議題上,人民的感受往往是比「專業」人士來的更直接及更優先。 而在任何一個和道德相關的公共議題上,更是如此。歷史上,上帝在地上的教會也大多走在社會改革的最前端。聖靈幫助基督信徒在心中很快的就做出道德的反省。
■當代台灣基督徒的社會省思
近年來,台灣極端同運團體,透過操弄「歧視」、「進步」、「人權」等口號,意圖改變傳統婚姻與家庭之法律定義,並將所有不認同其思想者,全部歸類成為「恐同分子」。但這類毀滅婚姻與家庭價值之意圖,卻是和金恩牧師所倡導的公民價值是毫無共通之處的。
何謂種族歧視?這是一種因著皮膚顏色不同,而有的差別待遇。何謂性別歧視?這是一種因為男性或是女性的生理不同,而有的差別待遇。這類的歧視,都有一種非常清楚和客觀的辨識方式。人能夠分辨皮膚的黑白或是生理上的男女。但,分辨性傾向則不是人類與生俱來的能力,也不是聖經所記載的任何恩賜,換言之,無從辨別,又何來歧視呢?
本著聖經,我們相信罪得赦免及與人和好。同樣,本著聖經,我們相信,上帝設立一男一女的婚姻,不單是讓兩人結合,不單是要人類生養眾多,上帝更是「願人得虔誠的後裔。」如果聖經所記載的婚姻制度可以讓人隨意解釋,那福音呢?可否也比照辦理,任人恣意解釋嗎?
 教會教導「信徒皆祭司」,鼓勵信徒為他人禱告、為社會祈求。上帝與祭司立下生命和平安的約,要祭司敬畏上帝,要「真實的律法」在祭司口中,要祭司「嘴裡沒有不義的話」,因為祭司「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
一個基督徒,絕對可以高聲大喊「台灣中國,一邊一國」,也可以用最強烈的方式去主張「反對黑箱、杜絕圖利」,但在一個道德淪喪的社會風氣中,「信徒皆祭司」的基督徒,可以噤口不言嗎?「信徒皆祭司」的基督徒可以不去捍衛上帝所設立的婚姻制度-ㄧ男ㄧ女,ㄧ夫一妻,ㄧ生一世嗎??
台灣社會,傳承儒家體系,對於斷袖之癖,歸類為個人私下行徑,同性之間合意性行為,雖不由傳統社會價值所贊同,但亦非為法律所不容。惟「婚姻之道廢,則男女之道悖,而淫佚之路興矣」,出自說苑政理篇,乃西漢劉向所譔,早於西元前就已成書。又有孔子曰(禮記);「昏姻之禮.所以明男女之別也.夫禮.禁亂之所由生...故昏姻之禮廢.則夫婦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故禮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我國一男一女之婚姻制度源自於教化與維繫社會秩序之目的,並無排除或是限制同性戀者相互共居或相處之權利,亦未曾阻斷或否定龍陽之好者中存有真實感情之意思。
當一個基督徒打著「愛」的名義,去反對教會去對社會做出道德上的呼籲,這會否「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呢?基督徒難道連愛人以德的道理都不懂嗎?教會是「在律法上瞻徇情面」嗎?當台灣社會的道德價值觀面臨最嚴峻的挑戰時,基督徒,你在哪兒?祭司阿,你在哪兒?教會,妳在哪裡呢?

最後修改於 2014-12-29, 週一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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