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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馬書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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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下一代華神學生講論同性戀議題

-2015.2.25中華福音神學院學前靈修會 ◎中華福音神學院院長/蔡麗貞

緣起

 上學期某天曾劭愷老師在學校大門口與幾位同學談論同性戀議題,後來學生人數越聚越多,紛紛表示學校的神學訓練,並未裝備同學具有承擔或是表態的能力。曾老師自己也擬了一份宣言,想以華神的名義對外發稿,為某教會牧長批判同志團體的粗暴語言道歉,同時也表明聖經對罪的神學立場以及教會應有的態度。這份宣言初稿在教務會議有多方討論,為了不讓學院捲入莫須有的政治紛擾,有老師建議不如趁機對內教育同學,讓老師與同學直接對談,於是有了是次座談會。

 華神老師對同性戀議題的立場幾乎是一致的,在過去幾波同志運動中,老師曾集體在院訊發表看法,所以最近這一、兩年當教會界沸沸揚揚的討論甚至動員時,華神反而是冷處理,不像台神那麼具有危機意識。台灣長老會因為有些牧長或神學院老師立場相左,所以他們長期做了很多深入而徹底的研究與對話。華神相對地是比較單純而安全,但最安全的神學院也有危機,因為接受比較開放的性平等教育的下一代已經進入華神,年輕的學生對此議題或感困惑,學院老師有責任教導同學認識聖經對此議題的立場。

立場幾乎始終如一

 二十年前(1996年7月)筆者曾在論壇報發表文章〈從婦女神學看同性戀〉,之後多次受邀參與這類議題的座談會,文章也彙集刊登在拙作《十字架討厭的地方》,因為該講的話都已經呈現在書上,立場也幾乎始終如一,所以後來任何人再邀請筆者表態都拒絕了。不過這學期台北醫學院團契邀請講此議題時倒是接受(註:後來請最年輕的曾劭愷老師代打),因為當時心態與舉辦這次座談會相仿,該是教育下一代的時機了。

 由於婦女神學與同性戀議題都屬於解放神學範疇,婦女運動常常與同性戀糾葛在一起。有不少基督教倫理學的書籍,甚至會把這兩個議題同列並論。然而聖經對時代流行的同性戀潮流,態度與對婦女、奴隸問題卻大相逕庭。不但未容忍或默許,反而明白斥責。

同性戀不是文化處境的問題

 反對同性戀,其實是猶太教與基督教文化中的善惡意識,將同性戀視同拜偶像,乃猶太教與基督教的獨特點,反而中國或西方文化都不是這麼排斥,在希臘羅馬社會甚至視同性戀為優於異性戀的行為。從這觀點而言,同志團體絕不是弱勢或邊緣團體,歷史中他們多次集體以暴力強迫別人就範。

 在聖經中,同性戀的課題不像婦女問題,是屬於歷史性的文化處境議題,可以隨時代風氣的轉換而接受的。相反的,無論舊約或新約聖經,每一回提到同性戀行為時,總是斬釘截鐵地加以譴責。它是屬於嚴肅的道德問題,至今仍具有強制的拘束力,聖經明文指出,親男色的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六9)。

 聖經對同性戀語氣之強烈,絕不是一種可因時而異的相對性道德標準,它乃是關乎生死存活的問題。除非削弱聖經的權威性,否則無法漠視這個事實。

 但另一方面,在神看來,同性戀與貪婪、拜偶像、醉酒、辱罵、勒索、偷竊一樣,若不悔改,都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六6-10)。其實同性戀只是人性軟弱的一部分,就如驕傲或貪心一樣,是信徒一生都要對付的軟弱,甚至直到死亡,都未必能完全勝過,但人卻不能以此為藉口,而不願改正。神的恩典絕對夠用,但人不能因此而放棄努力。

 前年(2013)的一一三○遊行,教會難得的如此團結一致,主要應該也是同志團體強勢的攻擊教會。筆者認為長此下去將導致惡性循環,衝突會越演越烈,教會需在此公共議題上找到和緩的對話平台與協調空間。但是台神的陳尚仁院長以多年交鋒的經驗,卻認為有同志就不可能有教會。此論調可再議。清大物理系王道維教授(此次學前靈修會來當觀察員)致力於較溫和的對話空間,為此一議題提供了另一面的聲音。他建議教會可以先尊重同志並展現對同志族群的福音關懷,再按照各堂會與當事人實際的牧養提供適時的教導或對話,讓同志基督徒可以在被接納包容的環境中學習如何以更成熟的屬靈生命回應上帝的話語。這也可再議。

加強教會介入公共議題的內部教育

 筆者以為,基督教同性戀議題應分成對內與對外的處理,對內需要加強公民參與與法治教育,除非教會不在乎閉門造車給社會造成的負面觀感。對外重點則著眼福音,不在神學;教會對一般人來說比較遙遠、陌生,卻突然在立法的關頭,從網路或電視等媒體看到教會介入公共議題的行動和論述。雖然看似大團結,但在某些人眼中卻有荒謬和鬧劇般的感受,由媒體(如公視)不甚友善、公允的報導可見一斑。

 社會對教會的荒謬感受主因在於根本理念的差異。法治面的觀念註定和神學詮釋產生矛盾,因為神學傾向高道德,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所以爭議期間難以在神學與法律之間做協調。然而台灣大多數人是服膺於法律而非神學。例如:婚姻是法律下的制度性保障,是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如在不干預他人權利的前提之下,沒有理由限縮或剝奪特定群體的權利。基督徒必須認知到法律目前的觀點,才知道教會其實是在不同的知識和觀念層面介入公共事務。

 話說回來,雖然台灣教會在參與社會運動上非常陌生、不成熟,但更是因為同性戀運動已經長期與媒體建立關係。這顯示台灣教會過去的疏忽,現在需要急起直追,台灣有些教會已經採取積極行動面對此議題。如果沒有一一三○的遊行,台灣早已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戀合法化的國家,而且多元家庭一些很具爭議性的法律條文也會部分夾帶過關。台灣教會並沒有美國一些極端保守教會以仇視的言語或身體暴力對待同性戀者,台灣教會主要抗爭的宗旨是反對同運分子把下一代教育成同性戀者。

天生的因素

 上述筆者立場「幾乎」始終如一,言下之意是仍有些轉圜空間。最近醫學對同性戀的研究中,有的派典(paradigm)集中在大腦的結構與基因的範疇,基因的研究比較具爭議性且無定論,倒是同性戀者大腦的下視丘神經核(調節內臟和內分泌活動的較高級神經中樞所在,而賀爾蒙會影響性別的設定)與異性戀者明顯相異,也發現男同性戀者相較一般男異性戀者胼胝體較大,但上述也都只是現象的呈現,至今仍無法蓋棺論定地說:究竟是生理因素(先天的基因、大腦的結構)導致或是後天的環境影響,又或是生理與環境的交互作用。

 二十年前筆者業已表態:天生的因素,不能當作犯罪合理化的藉口。應當憐憫這群所謂天生有同性戀傾向的人,因為他們需要比別人更多的努力;他們比別人承受更多的痛苦掙扎。生來是瞎眼的人,不是他們自願如此,但是如果上帝可以改變筆者這天生的浪子,又深愛那三番四次犯罪的以色列人,祂當然也可以改變、醫治同性戀者。

 不過請注意:2012年,世界衛生組織發表聲明“Cures” for an illness that Does Not Exist提到透過醫療改變個人性傾向,不單沒有科學證據支持其效果,並可能對身體及精神健康甚至生命形成嚴重的威脅(引起負面的效果如焦慮、失眠、罪惡感,甚至自殺),同時也是對個人尊嚴和基本人權的一種侵犯。同年,美國加州、新澤西州陸續立法規定任何有執照的心理治療師與諮商者不得以醫療、心理治療等專業來從事「性向轉換治療」(homosexual conversion therapy)。

 至終筆者建議教會可以多方強調:「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乃神創造最美好的設計,教會當然致力於維護大多數人所認為的幸福價值觀。在輔導技巧上,儘量感同身受當事者的背景。在接觸同性戀者的第一陣線上,不需太快做出是非對錯的道德判斷,這只會加壓同志已繃緊的內在心弦而怯步。分析批判的教導或苦口婆心的遊說,此種輔導果效並不好。但是話說回來,每位基督徒的輔導者心中都需要有一把尺,其認知與理念都應當源自於上帝真理的標準。

(蒙允轉載自華神院訊第536期)

最後修改於 2015-07-14, 週二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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