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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憲法法庭 多元成家法條辯論

圖,項育伶攝 圖,項育伶攝

【記者項育伶台北綜合報導】民法親屬編第972條、第1072條及第1074條談及婚約、收養子女的規定,為提供法條內容一個憲法層次的討論平台,由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主辦「模擬憲法法庭」,十四日於交通部集思國際會議中心召開,邀請關心此議題的意見團體及法律專家,針對條文是否違反憲法基本原則進行言詞辯論。
反方聲明與正方回應
  認為現行法條不違反憲法的反方團體,於十三日晚間發布聲明稿退出(全文詳見本報網站,http://goo.gl/UywupA),「十四日舉辦的模擬憲法法庭之言詞辯論,主辦單位在程序上及立場上均顯有重大瑕疵,包含無預警辭退反方大法官人選,並以遞補逾期為由逕行推派他人、言詞辯論之程序及方案多變,已非一公平之模擬憲法法庭的審理活動,我方訴訟代理人不得不退出本次之言詞辯論。」
  針對這樣的行動,認定法條違憲之正方團體公開做出三點回應:(1)反方臨時退出、踐踏程序,抹煞所有參與者的付出,實為對於模擬憲法法庭的不尊重;(2)反方拒絕對話,拆除溝通平台;(3)反方拒絕參與,更凸顯了台灣同志所面臨的處境,讓彼此了解成為不可能的事情。然而反方仍會持續努力,不放棄任何對話的可能和機會,極力實踐多元民主的社會價值。
法庭程序及聲請人陳述
  當日由審判長李念祖宣佈言詞辯論程序開始揭開序幕,先由聲請人陳述聲請要旨,接著由五位鑑定人陳述法條鑑定意見;下午則換大法官就陳述意旨詢問聲請人,同時就鑑定意見有不明瞭處詢問鑑定人,程序末再由聲請人為最後陳述。
  聲請人李晏榕律師、林實芳律師、莊喬汝律師於陳述聲請要旨時以實際案例說明,提及同志之同性伴侶間,因民法歧視性待遇,無法締結民法上婚姻,故於財產分配、繼承、收養伴侶他方之子女、共同收養子女等權利上蒙受實質且嚴重的不利益及不平等,據此主張民法第972條、第1072條及第1074條前段已違反憲法第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強調國家應保障實質平等及以積極手段實現性別平等之要求。
雙方對條文的審視主張
  首位訴訟鑑定人,台大法律系顏厥安教授認為民法是社會相對於國家,為保障基本私人間的社會交往所進行的「社會自主立法」,國家,包括憲法法院,應該尊重這個自治領域;平等原則應該優先地用於國家立法的行政法規領域,司法者在行政法規領域可採取嚴格基準,審查各該行政法規是否牴觸平等原則。但是在民法領域裡面,則應避免過度頻繁或強烈地運用憲法裡的平等原則,讓民法盡可能保有其自主空間。聲請書談到的諸多不幸,多為行政法規所造成的問題。若有牴觸平等原則之處,事實上是各該行政法規牴觸平等原則,而非民法違反平等原則。亦即不能因此說婚姻制度違憲,兩者需分開看待。
  此外,消除歧視的最重要途徑,是要去說服社會中的多數人,而不是說服憲法法院的少數菁英。婚姻也不是基於「性傾向」的分類,是由「生理性別」而來的分類。因此顏厥安的鑑定意見並不反對國家因社會觀念變遷,修改民法中對於婚姻制度限於一夫一妻的規定,也不反對為「同性伴侶」制定同性伴侶法,創造可以保障同志伴侶生活需求的法律基礎。
  第二位鑑定人,台科大人文社會學科張宏誠兼任講師表示,性傾向屬於個人不可改變、與生俱來的特質,而以性傾向所涉及之同性戀者,在社會、歷史、政治參與的過程中長期遭受有意的不平等待遇,使之遭受汙名的刻板印象。從實務見解來看,民法第972、982條(以下併稱系爭規定)僅適用於兩個不同生理性別之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不符,應屬違憲。
  張宏誠說明,此系爭規定雖具有以婚姻作為人類繁衍後代、維護傳統文化與社會道德以及避免其他可能破壞現行法律所承認之婚姻制度等目的,然該目的均非屬重要公共利益,完全隔絕同性伴侶獲得憲法保障之婚姻的手段限制過當。餘外,系爭規定亦與相關國際人權法規相悖;同時,張講師亦主張修正系爭規定時,不應以婚姻制度以外之其他伴侶關係之立法,否則仍有抵觸憲法平等權之疑義。
  第三位鑑定人,台北大學法律系戴瑀如副教授說明,因在現行法制的架構下,考量親屬法制應尊重其事實先在性的特色,並審酌我國立法者、司法機關的意見及各學說發展的現況,民法將婚姻限制於一男一女之結合無有違憲之處。同樣的,戴瑀如也認為,實有違憲之虞者,在於立法者對於非異性戀者的基本人權保障之怠惰與不作為。
  關於現行民法收養子女的法制架構,戴瑀如亦不認為有違憲之處,因收養子女並非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在司法實務上,應依個案情形詳加審酌該收養是否能保障子女最佳利益的實現,而不得逕將性傾向作為不利子女最佳利益之解釋;國內目前尚無同性婚姻或是規範同性伴侶共同生活之法制,因此亦無得以比擬而主張平等對待的基礎,如於可見的未來,我國創設了相關法制,則依該法制締結共同生活關係之人,有依平等權再次要求釋憲機關進行現行法規審視的權利。
  第四位鑑定人,中興大學法律系蔡蕙芳教授以各法條相關案例進行合憲性檢驗,探討同性戀者是否擁有受到憲法保障「締結同性婚姻」、「同性伴侶收養子女」之自由與權利;並將民法第972條與憲法第23條作比例原則審查,檢驗涉及基本權干預之處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區別對待是否違反平等權之保護規定。
  蔡蕙芳認為民法第972條與民法第1072條、第1074條本文與但書、1075 條等因未能對同性戀者提供婚姻制度與共同收養子女權之保護而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保護原則。同時,前揭規定也因不合理干預同性戀者之締結同性婚姻權與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之權利,而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蔡蕙芳提倡,唯有當誤解、厭惡與仇視逐漸消退,被壓抑的恐懼與怨恨也才能獲得精神上之解脫。憲法解釋不但要因應社會之經常變化,也必須建構未來社會發展所需發展框架。在權利之論述上,職司憲法解釋之大法官們,對於為那些被侵奪自由與權利之弱勢者實現正義與公平有著責無旁貸的義務。
    第五位鑑定人,台大政治系黃長玲副教授從性別理論及群體權理論的角度談起份,說明民法第972條牴觸憲法第7條之處;再從國家對個人之責任,說明聲相關條文對同性婚姻及收養子女之自由的限制,亦違反憲法第22條及23條所載。
  黃長玲提及性別並非類別,是一種展演的行為;群體權的核心概念是強調個人不因身份/認同而遭受不平等對待,尤其是國家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對待,然而國家法律及相關措施,一概將男女以生理性別做二元分類,排除不符合此分類者的權益。對於被排除者,就形成了不平等的待遇,在目前的許多相關法律措施中,直接影響個人權利。按照憲法第22條的條文,結婚或是子女收養,是屬於「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的自由及權利。如果國家不打算保障這樣的自由及權利,必須明白指出其「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處,但這部分的說明,黃副教授認為尚處空白的階段。
  關於相關體制的變革,黃長玲認為可採取司法積極主義作為應對之道,在社會缺乏共識的狀態下,司法機關透過重要的判決而形成對個人權利的保障,就顯得格外重要。
  為此反方聯絡人林李達律師受訪時說明,平等原則,應是同等的情形才能同等視之,異性戀與同性戀間實屬不同的狀況,無法一概而論。此外,「婚姻」乃是人類自然繁衍後出現的家庭組織,有委身與養育下代一的概念存在,法律的保障並非保護愛情,而要保護這樣的倫常與制度。林李達也表示,若日後有任何社會公正人士或機關團體,願意秉持中立辦理類似理性論辯活動,反方即樂於和同運團體進行對話。
大法官鑑定意見詢問和說明
    當庭大法官另就鑑定人意見詢問,對於需求與權力的關係、性傾向的形成、國際人權公約相關內容、同性婚姻的平權、子女最佳利益及社會變動與立法介入等細節做了更詳細的瞭解,審判長李念祖宣布,將於七月五日公布不具法律效力的模擬判決結果,期待作為日後立法院審議或司法機關審理相關議題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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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小辭典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為司法制度的一環,由多位大法官組成,功能之一在於對法律、命令內容加以審視,如有違背憲法之處,則經由宣告,交由立法機關進行限期修改。
 憲法法庭的召開以書面審查居多,截至103年6月14日止,共有8宗言詞辯論之釋憲案件。

最後修改於 2014-06-19, 週四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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