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02月20日 星期四 天氣 : 台北▼

國度復興報 Kingdom Revival Times

  • 諸天述說上帝的榮耀。穹蒼傳揚祂的手段。

    —詩篇19:1

簡體

性傷害的預防與關顧工作坊

圖,傅筱琁攝。 圖,傅筱琁攝。

惟有愛能醫治 難以言喻之痛
「祂要按公義審判世界,按正直判斷萬民。耶和華又要給受欺壓的人作高臺,在患難的時候作高臺。耶和華啊,認識?名的人要倚靠?,因?沒有離棄尋求?的人。」(詩九8-10)

 圖,傅筱琁攝  【記者傅筱琁台北報導】「性犯罪在耶穌看來是非常嚴重的事,若耶穌如此看重更甚你我,教會豈能等閒視之?」由「教會人權促進聯盟」主辦的「教會難以言喻之痛-性傷害的預防與關顧工作坊」,九月十二日於台北真理堂舉行。座談會聚集牧者、律師、監察委員、心理學教授專家學者,從法律、神學等面向談起。
   該堂主任牧師楊寧亞首先以「以耶穌的心為心」為題,談何謂「性傷害」及其殺傷力。
   何謂性傷害?
   「罪會帶來傷害,因為性犯罪所帶來的傷害稱為『性傷害』。」楊牧師提到,耶穌看性犯罪和世界不同,世界只以外在行為定義性犯罪,只要無外在行為就不被定罪。但耶穌卻從更深一層─人的內心,來看性犯罪。楊牧師從神學的角度將性犯罪定義為「凡不合神心意,不合真愛,企圖(思想意念)或進行的性行為,在耶穌基督理都稱為性犯罪。」  
   接著他談到三類型的性傷害:
   凡違反個人意願:性侵、強暴、性騷擾皆屬此範疇。在婚姻中,若單方面強制要求進行的性行為,也會對另一方造成傷害。且對象不僅只限定男性對女性,反之亦同。
   其次,即使雙方願意,凡不合神心意的性行為,無論發生在婚前或是婚後,都會帶來傷害。「只要在婚姻以外發生的性行為都會帶來性傷害。」
   最後,則是各人加諸在自己身上不當的性行為,例如手淫。他說,雖然社會普遍不認為這是罪,醫學界法亦表此行為不會對身體帶來傷害。「但從神學觀點,耶穌看此就是罪。」
   楊牧師再次強調:「只要不在真理中進行或企圖進行的性行為都是性犯罪。罪必然帶來傷害,性犯罪更是如此,其必然帶來對自己及他人巨大的傷害。」  
   性犯罪影響全人
   為何性犯罪所帶來的傷痛遠超過其他犯罪行為(說謊、驕傲、忌妒等)?楊牧師引林前六章15至20節經文提到,保羅強調性犯罪會讓人徹底被污穢,因為「人所犯的,無論甚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林前六18)。此外,因基督徒彼此互為肢體,當一個肢體犯罪時,會牽連全肢體使教會受到傷害。
   當大衛不當運用權柄,與拔示巴犯淫亂罪,其後果不僅影響雙方,神追討此罪直到大衛的後代,也影響到全國。由此可見,領袖犯淫亂會使個人及群體帶來極大傷痛。
   楊牧師表示,神造人、造家庭時,為要將祂自己的本性彰顯出來。但是當人不當使用性,不僅影響到個人的靈魂體、影響到教會,受到最大傷害是神。  
   最後楊牧師問,重生得救的基督徒會性犯罪嗎?教會領袖會因性跌倒嗎?「馬丁路德說過,基督徒同時是罪人也同時是義人。」每個人都可能跌倒、犯罪,因此預防重於治療,真正知道自己是罪人的人,會提防自己免於陷入性試探。覺得自己不會犯罪,又沒有同伴可互相扶持的基督徒是性犯罪的高危險群。  
   愛能遮掩一切過犯
   為何會有性犯罪?罪是喪失愛的結果,是愛出了問題。性犯罪是絕對的自我中心,要解決性犯罪,要先解決性,要解決性的問題則先要有愛。
   教會要如何協助受到性傷害者?楊牧師說,律法一點功用都沒有,性犯罪會和說謊連結,唯有愛才能帶來改變。大量的愛才能使性犯罪者願意坦承,進而帶來醫治。
   執行方面,「禱告和聖靈工作非常重要。被害者與受害者內心充滿著恐懼,與聖靈同工聖靈會把愛與真理澆灌下來;此外要透過團隊事奉。團隊事奉能具體把上帝的真實彰顯出來,但團隊本身需先達成共識,再進行處理,才不會反使團隊因意見不合造成混亂。

蘇家宏談 如何處理性騷擾事件
圖,傅筱琁攝   【記者傅筱琁台北報導】「開黃腔、毛手毛腳、色瞇瞇的亂瞄、偷窺、跟蹤或是透過e-mail、簡訊騷擾…。」這些討人厭的行為犯法嗎?恩典法律事務所所長蘇家宏律師從法律角度談「怎樣才算是性騷擾?」及「被騷擾了我該怎麼辦?」他也呼籲大家要從無感變成有感,如果發生在他人身上也能勇敢挺身而出。
   蘇律師提到,目前性騷擾法規有:適用於工作場所的「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於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發生在職場以外的性騷擾事件,例如加害人為教會人員,或在教會內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比起過去,現今已制定法律,保障人民有不被性騷擾的權力。他說,從小地方防治,才不會有大傷害發生。
   何謂性騷擾?蘇律師提到,性騷擾必須與「性」有關,在性犯罪以外的行為。重點在於「騷擾行為是否使被害人有受到侵犯的感覺,或是有無違背被害人的意願。」違反他人意願而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若造成對方的厭惡,並且不當影響對方的日常生活,都算是性騷擾。因此,前述如開黃腔等行為都已算構成性騷擾。
   而一旦受到性騷擾該怎麼辦呢?蘇律師說,受害人一經申訴屬實,有三種方式,第一、為行政救濟,可罰款一萬至十萬;第二、造成當事人精神受損,可要求民事賠償,法院視當時狀況判賠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第三、罪行更甚者,可判坐牢二年以下。
   「若是於工作時間內,在教會中發生,且被害人為教會同工,遭到上司、其他同事、教友的騷擾適用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美國宗教界醜聞,四成修女曾遭性侵犯或性騷擾則是一案例。
   工作團體之雇員未滿三十人或騷擾行為是雇主時,可透過書面、口頭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請。隸屬於雇員超過三十人的工作團體員工則可向雇主提出申請,工作團體並應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
   雇主同時也具有防治義務,當知悉有性騷擾情事發生時,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顧員三十人以上的工作團體也應訂定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誡及懲處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之。
   職場外的性騷擾,被騷擾人應在一年內提出申請,以書面或是口頭提出申請。

教會界性犯罪 必須揭露處理
圖,黃銘嫥攝 【記者黃銘嫥台北報導】如何處理教會中的性犯罪?當加害人是教會中的掌權者該如何是好?下午的工作坊中,教會人權促進聯盟理事長、台北真理堂郭英馥師母,以自身服事的經驗強調,教會中處理性犯罪的最終目的不在於審判與懲罰,而是為了重建受害者及加害者,使之恢復與神、與人正確的關係。
 「當加害者對受害者是有權柄的牧者或主管時,是最難處理、也是最受傷的。」楊師母認為,身為權柄人物,不論是以利益交換或是脅迫手段的性犯罪,權柄者皆需負完全的責任。據統計,被陌生人強暴相較於被親近、信任的人強暴,後者的殺傷力更大;同樣的,若被上帝賦予權柄照管羊群的牧者是加害人,所造成的傷害將更難抺滅。
 接著,楊師母以自身的經驗談到如何處理教會中的性犯罪。第一個原則是「必須處理」。楊師母說,許多教會因怕事而沒有處理,特別是加害者為教會中有權位之人。她舉例說道,曾有一名同工忍痛離開自己服事多年的教會,因無法忍受負責音樂事工的弟兄,履次讓自己的女友懷孕,教會卻視若無睹,這弟兄的父母是教會的長老,總以「教會要有愛心、要寬容」為理由,縱容自己的孩子繼續服事、繼續犯罪。
 另一個不處理的原因是怕教會的名譽受損,擔心一旦揭發會被外人嘲笑、弟兄姊妹會受傷,不如不要處理,反正只是一兩個人受害。「他們好像在幫上帝保住祂的面子,但你認為上帝會為了要面子就不要公義、包庇罪惡、任人玷污教會嗎?」
 楊師母接著表示,對於受害人,需要醫治、修復及重建;然而,對於加害者更是需要處理。「揭露其罪行,加害人或許一時無路可走,但更嚴重的是,若他不認罪、不悔改,將失去救恩、會滅亡,若真的愛他就必須處理。」楊師母指出,所謂「揭發」非指訴諸媒體,而是對相關的人揭露事實,第一步即是向加害人的權柄透露。
 再來是避免加害人重犯,傷害更多的人。通常性犯罪者再犯率高,揭露罪行也是一種「見光死」。此外,也是為了降低對教會的傷害,楊師母特別提到若犯罪的人為權柄者,需向他屬靈影響範圍之內的人公開的認罪,若不公開,會使一些不明就理的會友為他抱不平,甚至導致教會分裂,並且,若此人沒有認罪之心,可能會利用其影響力煽動會友。
 教會處理與司法處理最大的不同乃在於,司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審判與處罰,而教會是為了重建受害者及加害者,使之重新恢復與神、與人的關係,而「這比司法更難。」
 處理教會中性犯罪的第二原則為「團隊」,承擔責任同工群需同心合一、凝聚共識、彼此幫補。再來是「尋求專業協助」,楊師母建議可尋求專業的法律及諮商機構提供協助,或諮詢教會人權促進聯盟。最後楊師母強調,處理性犯罪的問題最需要的是仰望主,依靠聖靈隨時的幫助,「使神的教會可以走在上帝聖潔的光中。」

教會人權促進協會
 係由台北真理堂主任牧師楊寧亞及監察委員高鳳仙等人發起。其宗旨在於:提供服務平台,以專 業、客觀的態度,協助各基督信仰團體和相關人士妥適處理性侵害、性騷擾、家庭暴力以及其他違反人權的案件,使受害者、加害人以及基督信仰團體能早日走上更 新與復原的途徑。任務與功能包含:輔導關懷、防治宣導、協助調查以及公共事務。

性侵案件數劇增 教會應謹慎提防
  台灣性侵案件通報數從2002年起首度突破3000件,2011年已達近14000件,平均每日發生37件,為十年前的四倍之多,「若再加上受害者隱藏未 報案的件數將不止這些。」前東華大學諮商與臨床心理學教授陳若璋老師分析數據表示,大部份案件的加害者是生活周遭認識的人(認識/不認識倍數為4),國一 及小六生為最大危險群,值得關注的是男性受害者有增多的趨勢。
 陳老師表示,性犯罪也可能發生在教會,教會須多注意兒童、青少年在教會或營會中的人身安全,牧者服事時也需謹慎身體的界限。

當受害者不肯舉發…
  若教會中,性犯罪受害人不肯舉發時,該怎麼辦?楊師母表示,首先要認清自己的角色,若是身為輔導,其責任是陪伴幫助,而非調查審判,若受害者堅持不願舉 發,必須加以尊重;但若是身為受害者的父母或牧師,是可以舉發的,但態度不是為了審判,而是提供資訊,共同面對處理。楊師母再三強調,受害者需更多的信任 及關注,教會若能有一段時間的陪伴,將有助於復原與重建。
 陳若璋老師則補充,依法令規定,若性犯罪受害人陳述時有確切證據,專業心理師或社工必須依法強迫通報,否則會被罰款並吊銷執照。因此,若受害人不願被通報,陳老師將會阻止對方繼續陳述並轉介他人。

最後修改於 2013-09-18, 週三 15:26
Loading

財團法人國度復興傳播基金會
社址:10662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24號10F
電話:02-2367-3003  傳真:02-2367-5443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