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04月18日 星期六 天氣 : 台北▼

國度復興報 Kingdom Revival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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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詩篇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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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乃神設立 通姦不宜除罪

◎本報記者   尹箴
日前,文化部長龍應台表示,「通姦罪」是落伍的法律,法務部應嚴肅面對「通姦除罪化」課題,她說,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這是什麼時代了?難道婚姻要靠警察去敲門、偵探錄影來維持你的婚姻嗎?」
台大哲學系副教授柯志明則提出,婚姻是維繫社會價值的重要基礎,透過刑法保護婚姻,避免婚姻瓦解導致社會秩序崩解,刑法第239條的存在是有必要的。
柯教授表示,刑法第239條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通姦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姻關係外的第三人發生性行為,這種行為直接傷害婚姻,對家庭造成衝擊。主張「通姦除罪化」的人真正的目的是要求通姦非刑法化,認為通姦不該用刑法來處罰。他說,法律的制定應守住最低道德底線,有些道德認為錯誤的行為並沒有用法律來規範,例如說謊,但不代表說謊因此是對的。凡合於社會公序良俗的法律規定都有存在的必要,以免傷害社會的善良風俗。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54號指出,性行為的自由與人格有不可分離的關係,不應強迫為之,但涉及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者應以法律提供保護。用法律保障婚姻、家庭的完整性,使破壞婚姻者受懲處是法的功能,和落伍與否沒有關係。
此外,柯教授說,整本聖經清楚揭櫫神對婚姻的創設和價值。《創世記》第一章上帝按自己的形象造男造女,祝福人「生養眾多,遍滿地面」,並把世界交給家庭來治理。第二章24節描寫上帝為亞當造夏娃,二人成為一體,顯示婚姻不是人的發明,乃是神的創造,祂設立一男一女成為一體。神非常重視婚姻及其價值,十誡的第五誡要求人孝敬父母,第六誡規定不可姦淫,這一誡是婚姻的道德,告訴世人婚姻關係存續中不得與配偶以外的任何人發生性行為,以免傷害家庭。《希伯來書》中提到,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四福音書中主耶穌回答法利賽人時,亦重申《創世記》所載,起初那創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叫他們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成為一體。上帝委託人管理大地的職責也是透過婚姻來實現,要他們生養眾多來管理,所以婚姻不僅止於夫妻二人的情感而已,也包括神賦予人治理大地的重責大任,但愛情主義卻把婚姻看得毫無價值,認為婚姻是愛情的墳墓。
柯教授說,使徒保羅明白揭示「二人成為一體」的理念說,婚姻關係裡,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林前七4),顯見婚姻中沒有所謂身體自主權的問題,人不得任意支配自己的身體,否則所有自願的性行為都應被允許,但法律也明定不可與16歲以下者有性行為(刑237),直系三等以內血親亦然(刑230)。換言之,與人通姦者等於是隨意支配配偶才能主張的身體,去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柯教授指出,通姦行為不論在道德上或從聖經觀點看,都是錯的,有罪的。舊約的處罰是用石頭打死,今天法律雖不判死刑,但在刑法中規範並無不妥。通姦不僅影響夫妻情感,也戕害家庭。他強調,台灣社會在性行為上非常混亂,今天在「自由開放」的時代裡,通姦除罪化的主張等於鼓吹社會樹立不忠誠文化。「小三」這名詞暗示著「婚外情是可以接受的,配偶對婚姻是可以不忠誠的。」
柯教授強調,婚姻是上帝設立的,並非人任意發明的;生命有價值,是從婚姻來,珍惜生命者必定珍惜家庭。他呼籲基督徒,看重自己的責任,根據聖經傳遞婚姻的真諦,除非人徹底了解婚姻的價值,否則很難分辨何種行為會傷害婚姻。另一方面,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國家有責任保護婚姻,刑法第239條不宜廢除。
關於刑法第239條對通姦、相姦者處以罪刑,是否違憲的問題,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54號指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22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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